从明年起修改条例 ‧ 21岁才可购买酒精饮料
卫生部长修正法令条例,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,国人可以买酒的年龄将从18岁调高至21岁。总检察署昨日在宪报上刊登1983年食品法令(2016年食品修正条例),宣佈“不得对其销售任何酒精饮料的对象”从“18岁以下”改为“21岁以下”。
该条例也规定含酒精饮料的包装必须在标签上写上“喝酒有害健康”(MEMINUM ARAK BOLEH MEMBAHAYAKAN KESIHATAN)的字眼,字母须使用非衬线字体,字体大小不小于12点。
须在单独展示柜陈列
此外,此前条例仅规定任何人不得将待出售酒精饮料与其他食物一起展示,经修正后,在任何零售店或销售柜台展示销售的任何酒精饮料,都须陈列在单独的展示柜或架上,不可展示在用于其他食品的展示柜或架上。销售酒精饮料的人应在销售酒精饮料的地方,在柜台前置放明显标志,禁止销售酒精饮料予未满21岁的人士,以及在销售酒精饮料的位置前置放““喝酒有害健康”的警告,字母须使用大写非衬线字体(non-serif)、粗体黑字、字体大小不小于48点,背景须为红色。条例也指出,任何犯罪人士,一经定罪,可被判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两年。
(资料来源:《星洲日报》)